建设单位名称 |
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亚通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地理位置 |
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418号 |
建设项目联系人 |
陈祝齐 |
项目名称 |
二期生产厂房及附房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简介 |
建设规模 |
“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亚通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二期生产厂房及附房建设项目”为一期工程的补充建设 |
生产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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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及
工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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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二氧化氮、氯化氢及盐酸、氢氧化钠、二氯甲烷、异丙醇 |
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
本次评价对该项目作业场所的化学有害因素氢氧化钠、二氧化氮、氯化氢及盐酸、二氯甲烷和异丙醇进行了检测,各岗位化学有害因素均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其中非均相实验室异丙醇和有机实验室二氯甲烷均为未检出 |
评价结论 |
本项目企业产品行业分类为C3393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参照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的“金属制品业”,结合本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性、接触危害人数、危害程度等,以及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经评价项目组综合分析后认为,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
建议 |
(1)建设单位应尽快对本项目氨泄漏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2)定期做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急喷淋洗眼装置等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检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压力应保持在20~28兆帕。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细化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确保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
(4)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员工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知识培训,指导和督促其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5)建设单位为员工配发的个体防护用品应保证能够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定期更换,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防护用品应能够随时领用更换。
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所有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业禁忌证工人上岗,对体检异常的员工进行进一步复查并对复查档案进行存档。 |
专家组评审意见 |
2019年4月3日在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亚通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评审专家会,由3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提出以下评审意见:
(1)补充实验室试剂的使用情况。 |
评价机构名称 |
浙江泰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现场调查 |
专业技术人员 |
日期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黄令华 |
2019-01-03 |
陈祝齐 |
现场采样检测 |
专业技术人员 |
日期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黄令华、段子伟、缪真建 |
2019-01-09 |
陈祝齐 |
评价报告提交时间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