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
除涉及国家保密项目外,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上述评审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并方便供劳动者和监管部门查询。公示信息表样式可参考《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安健〔2017〕68号)的附件3。
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安监总局令第〔2017〕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对预评价报告书编制完成并提交建设单位后,项目变化引起的评价范围的变化,评价单位不再承担责任。本项目在评价结束后,因设备和工艺、布局等重大更改后,出现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建设单位应另行委托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