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名称 |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热电厂 |
建设项目地理位置 |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钟潭路111号 |
建设项目联系人 |
郭忠虎 |
项目名称 |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建设项目简介 |
建设规模 |
蒸汽2.05×106GJ/年,电力86.4×106kWh/年,飞灰15261吨/年,炉渣5780.95吨/年,石膏(硫酸钙)3738.48吨/年 |
生产规模 |
蒸汽2.05×106GJ/年,电力86.4×106kWh/年,飞灰15261吨/年,炉渣5780.95吨/年,石膏(硫酸钙)3738.48吨/年 |
项目组成及
工程内容 |
三台75t/h次高压次高温循环流化床锅炉(二用一备)、一台12MW抽汽背压式汽轮机组、一台6MW抽汽背压式汽轮机组及其生产辅助设施(化水系统、电气系统、输煤系统、除灰渣系统、空压循环系统、脱硫脱硝系统、点火油 |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氢氧化钠、氯化氢及盐酸、煤尘、矽尘、石灰石粉尘、石膏粉尘、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 |
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
1)本次检测各岗位所检测的化学因素类和粉尘类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要求。
2)本次检测各岗位所检测的噪声、高温和工频电磁场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 |
评价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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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1)企业应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加强工人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同时加强对工人的现场监督与管理,确保工人按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作业。
2)企业为员工配发的个体防护用品应保证能够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定期更换,防尘口罩、防噪耳塞、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应能够随时领用更换。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尤其是防尘口罩、防噪耳塞的佩戴情况,确保其在工作过程中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3)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作业人员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知识培训,进行指导和督促其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4)企业应对静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大湿法脱硫装置、SNCR+SCR装置、引风机、轴流风机、酸雾吸收器、电脉冲袋式除尘器和应急喷淋洗眼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施定期进行维护、检修,确保其在员工作业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对除尘器和相关除尘管道定期清理积尘。
5)对老旧破损设备及时更换和维护,保证设备运行效率和密闭性能,防止设备和管道发生跑冒滴漏。
6)企业应加强通风设施及设备、管道、离子交换器、加药罐的日常维护和检修,避免物料的跑、冒、滴、漏。重点是输送氨水、盐酸和液碱的进料阀门和管道。
7)加强干煤棚、破碎楼、中转站、输煤栈道、上煤层、输渣栈道生产现场卫生管理,保持地面清洁,防止二次扬尘。
8)加强对燃煤、飞灰、炉渣、石灰石输送清除系统的日常检修和维护,保证输送清除系统的密闭性,防止粉尘外溢。
9)石灰石、飞灰装卸时,应确保卸灰阀密闭性良好,防止装卸时粉尘大量外溢。
10)对空压机、引风机、罗茨风机、破碎机和锅炉等设备加强维护,减少不良运行所产生的噪声。
11)企业应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2)企业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以及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工人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3)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第十四条规定要求,本评价报告要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4)企业应遵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规定要求,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专家组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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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构名称 |
浙江泰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现场调查 |
专业技术人员 |
日期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周晨昊 |
2021-06-15 |
张彦艺 |
现场采样检测 |
专业技术人员 |
日期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周晨昊、黄骏飞、王元睿 |
2021-06-24 |
张彦艺 |
评价报告提交时间 |
2021-07-16 |